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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来刘明亮在共同犯罪中的参与度并不高,即便他主动承认了是自己最先提出想法,也不一定会被认定为主犯。
可现在……
他成功给自己叠加了一道buff,这是生怕自己刑期不够长,坚持不到退休年龄?
“二号被告人,对于这份证据,你可有异议?”陈忠汉望向刘明亮,沉声问道。
“我,我……这……”
刘明亮支支吾吾了半天后,突然指着周超群大声道:“是周律师让我这么说的!”
雾草!
周超群脸色猛地一变。
你大爷!
“唰唰唰!”
数道目光全部集中过来,落在周超群的身上。
后者顿觉压力倍增,额头上瞬间就布满了细密的汗珠。
他是学法的,自然知道这种行为如果被落实,自己会面临何等严重的后果。
稍有不慎,就可能跟刘明亮一起凉凉!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罪名有点长,刑法中的条文描述也比较绕,但意思并不难理解。
当然了,这个罪名并不是说定就能定的。
如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自然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周超群作为辩护人,出现如此大的失误,至少会受处分或者通报批评。
想到这里,周超群内心就哇凉哇凉的。
这狗日的刘明亮,完全是把他往火坑里推啊。
不过好在,周超群有一个好习惯,那就是他每次跟当事人见面聊天,都会录音。
有这份录音,就足以洗脱他身上的嫌疑。
并不是刘明亮说什么就是什么!
对于刘明亮这种疯狗乱咬人的行为,合议庭并未采信,而且这个案件并非本次庭审案件,因此,没有详细追问。
庭审继续。
张伟乘胜追击,扩大优势。
逐渐把二人共同犯罪的主要责任,归结到刘明亮身上。
情况对他越来越不利。
“不是!我怎么就成主犯了呢?”
刘明亮坐不住了,连忙起身辩驳道:“是,我确实说了谎,但你们不能因为这点小事,就对我全盘否定啊!”
“我只是个代驾,我就开开车,我没有跟被害人要钱吧?我也没有威胁他们说不给钱就报警吧?我也没有开车撞别人吧?”
“凭什么说我是主犯!”
刘明亮神情激动,大声的辩驳着。
至于周超群,全程低垂着头,眼观鼻,鼻观心,未发一言。
万一再被这傻吊给坑了怎么办?
对于这种背刺辩护人的被告,不落井下石站到公诉人那边捅他两刀,周超群都觉得自己是个大善人了。
帮他辩护?
怕不是在想屁吃!
“二号被告人,请针对性发言。”陈忠汉沉声提醒道。
法庭辩论,是专业性很强的活动。
这可不是市井吵架,不是说谁声音高,谁语速快就能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