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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大律师:开局律所破产》正文 第九十六章 玉城的最后陈述
上午,9点30分。



东京高等裁判所,第607号法庭。



大野努法官再一次坐到了审判席之上。他完全没有想到,日钢破产案件,竟然在最初就有这么多起诉讼产生。大野努法官显然也感受到了案件的压力。之前,内阁派专员过来参与裁判所的法官会议,对日钢案件的情况进行说明。



当然,为了避嫌,自己作为主办法官并没有参与这次会议。



但是大野努法官也能领会到内阁暗含的意思。



事实上,东京高等裁判所里也有其他法官抱怨过大野努在日钢案件中的审判节奏是否太快了。从某种意义上说,大野努法官内心是厌恶这种干预的。但是,很多时候,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



因为这起案件不仅仅涉及到日钢的企业经营,还涉及旗下大量员工的安置。



对于任何一个法官来说,都是十分头疼的问题。



此外,舆论方面也开始在对法院方面造成压力。连篇累牍的新闻日报、电视台放送,都在盯着法院每一个最新的举动。毫无疑问,无论怎么样作出决定,最终总会有评论出来质疑法院。



大野努法官微微深吸了一口气,随后看向了前方。



法庭上,北原等人都已经就坐完毕。



北原、宫川坐在原告席。



玉城、谷本、安部坐在被告席。



这是双方的最终之战。



大野努法官开口道:“本次破产取回权审理之前,各方已在庭前会议中,进行了证据交换。因此,今日各方将各自观点,统一总结发表即可。下面,被告代理人,请你方发表意见。”



今天的庭审,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最后陈述。



是日钢破产案件经历一轮又一轮之后,拉锯的终点。



玉城听到后,站了起来。



这位破产法的女大律师,开口道:“裁判长。日钢进入破产程序,在经历日日夜夜的谈判与磋商后,在内阁工作组的主持之下,重整方案已经制作完毕。如今,这家大型钢铁企业,终于迎来了即将重生的时刻。”



“但在此种情形下,原告方提出的破产取回权诉讼,中断了日钢重生的进程。原告的取回权诉讼,根本毫无理由成立。”



“首先,原告方诉请取回的生产设备、生产线等,事实上已安装固定于厂房之中,成为不动产附属物的一部分。不动产的附属物产权,依照不动产的产权来进行确定。当这些生产线、生产设备附着在日钢拥有的厂房时,其产权状态也随之发生变化,归属于日钢。”



这位破产法的大律师循循善诱道,“这就像是装修的时候,当装修材料嵌入成为房体的一部分的时候,装修材料的产权也就湮灭,被并入不动产的产权之中。”



“当然,这并非是说,车间承包商不能够从他们的投资中获得任何补偿。而是说,他们已经不再享有对涉案生产线、大型生产设备的产权。他们仍然可以要求补偿。但不是以破产取回权的形式,而是应当在破产程序中与其他债权人一样,依法平等按份受偿。”



“其次,关于原告主张的对货币资金取回权。在破产法的实务中,从未出现过对货币行使取回权的案例。原告的这一主张违反了‘货币转移,即所有权转移’的基本法律原则。”



“货币所有权的变动,必须以交付为基准。”



“没有交付,货币的所有权就没有变动。”



“本案中,原告诉请取回的结算款项,均存放在日钢的银行账户之中,因此,货币的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动,资金所有权仍然属于日钢。原告并无具备行使破产取回权的依据!”



在玉城的拆解之下——



北原的每一个诉请,都被精准切割。



每一句反驳,都正中要害。



旁听席上的人士,不由得都被玉城律师言简意赅,切中要点的讲话风格所打动。许多听者都不自觉地微微点头。



“然而,今天我们作为被告方,想要表达的,不仅仅只是法律的观点,我们更想请法庭注意到本案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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