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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四百三十九章 三无衙门
长八人,掌固十二人;司封令史四人,书令史九人,掌固四人;司勋令史三十三人,书令史六十七人,掌固四人;考功令史十五人,书令史三十人,掌固四人。



户部户部是中国古代官署名。三国时设度支尚书,掌财政。隋代以度支尚书为民部尚书。



唐代改称户部,遂为六部之一,长官为户部尚书。历代相沿。明清时期户部掌全国疆土、田地、户籍、赋税、俸饷及一切财政事宜。



其内部办理政务按地区分工而设司。各司除掌核本省钱粮外,亦兼管其他衙门的部分政务,职责多有交叉。



清还设有掌管八旗事务的八旗俸饷处及现审处。隶属于户部的机构有:掌铸钱的钱法堂及宝泉局;掌库藏的户部三库;掌仓储及漕务的仓场衙门。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宣布



“仿行宪政”,将户部改为度支部。户部遂废。礼部礼部是中国古代官署。



南北朝北周始设。隋唐为六部之一。历代相沿。长官为礼部尚书。检查吉、嘉、军、宾、凶五礼之用;管理全国学校事务及科举考试及藩属和外国之往来事。



礼部下设四司,明清皆为:仪制清吏司,掌嘉礼、军礼及管理学务、科举考试事;祠祭清吏司,掌吉礼、凶礼事务;主客清吏司,掌宾礼及接待外宾事务;精膳清吏司,掌筵飨(宴席)廪饩(粮食)牲牢(牲畜)事务。



四司之外,清设有铸印局,掌铸造皇帝宝印及内外官员印信。会同四译馆,掌接待各藩属、外国贡使及翻译等事。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宣布



“仿行宪政”,将原设之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并入礼部。礼部内部机构中添设承政、参议二厅,仪制、太常、光禄三司及礼器库、礼学馆。



宣统三年(1911年),将礼部改为典礼院,成为清政府专管朝廷坛庙、陵寝之礼乐及制造典守事宜,并掌修明礼乐、更定章制的机关。



兵部兵部,中国古代官署名。六部之一。源于三国魏五兵制,隋唐以后设立兵部,掌全国武官选用和兵籍、军械、军令之政,历代相沿。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宣布



“仿行宪政”,将兵部改为陆军部,后又添设海军部。兵部的名称遂废。



(5)工部官署名。周代属冬官事,秦汉属少府。曹魏自少府分置水部曹,隶尚书台,掌水利工程,兼领航运之政。



晋置屯田曹、起部曹,掌农垦(军垦由屯田中郎将领之)和水利事业。



南北朝时期,南朝沿置不改,北朝损益不定。隋朝将前述诸曹合并置为部,掌管各项工程、工匠、屯田、水利、交通等事,沿用北周工部的名称,列为尚书省六部之一。



工部下设工部司、屯田司、虞部司、水部司。工部司为工部头司,掌营建之政令与工部庶务;屯田司掌天下田垦;虞部司掌山川水泽之利;水部司掌水利。



长官称工部尚书,置工部侍郎一人,后代相沿不改。唯宋代使职盛行,工部职务为诸使所夺。



明朝初,工部下设总部、屯部、虞部和水部四属部,洪武二十六年,改尚书二十四部为二十四清吏司,工部各属部分别改为营缮清吏司、虞衡清吏司、都水清吏司和屯田清吏司,职掌、设官仍前。



(6)刑部东汉尚书置二千石曹掌刑狱,三公曹掌决案。魏晋以后有都官、比部各曹。



隋初设都官尚书,后改为刑部尚书,刑部遂为六部之一。长官为刑部尚书。



历代相沿。明清两代,刑部作为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与督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后审理和复核,共为



“三法司制”。刑部的具体职掌是:审定各种法律,复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会同九卿审理



“监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审理京畿地区的待罪以上案件。刑部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是按省设司。



清代刑部各司除分核本省刑名外,职掌他省及衙门的部分文书收发和某些日常政务。



此外,清设督捕司,掌督捕旗人逃亡事;秋审处,掌核秋审、朝审各案;减等处,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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