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撤军之请,迅发懿旨:撤兵可允,永不派兵不可允。如实谈不拢,万不得已起见,朝鲜如有重大变故,两国互相知照,皆可派兵。
4月18日下午,李鸿章、伊藤博文于北洋大营水师营务处签署《天津会议专条》,文曰:大清国特派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北洋通商大臣兵部尚书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
大倭国特派全权大使参议兼宫内卿勋一等伯爵伊藤;
各遵所奉谕旨,公同会议,订立专条,以敦和谊。所有约款胪列于左:
一、议定中国撤驻扎朝鲜之兵,倭国撤在朝鲜护卫使馆之兵弁,自画押盖印之日起,以四个月为期,限内各军尽数撤回,以免两国有滋端之虞。中国兵由马山浦撤去,倭国兵由仁川港撤去。
二、将来朝鲜国若有变乱重大事件,中、倭两国或一国要派兵,应先互行文知照,及其事定,仍即撤回,不再留防。
大清国光绪十一年三月初四日
特派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生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
大倭国明治十八年四月十八日
特派全权大臣参议兼宫内卿勋一等伯爵伊藤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