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功、军班等出身占较大比例。北宋时,“有出身”指进士、明经等科举出身,以别于其他“无出身”者。 然而到南宋时,“有出身”的含义变窄,仅限于进士出身者,如童子科、武举、恩科(特奏名)等都不算“有出身”。宋朝各代“有出身”和“无出身”的标准不尽相同,在待遇上也有不少差别。
因入仕之途的差异,不仅在官场中的地位,升迁的迟速等有异,官户的范围也宽窄不一。如科举、荫补等出身的品官,显然属官户;而由某些门径入仕的品官,则另有专门规定,以限制品官某些特权的范围,维护等级森严的名分和秩序。
宋神宗元丰时,“进纳买.官”,“系有正法,惟因军功、捕盗,或选人换授,至升朝官,方许作官户” 。宋时升朝官,即朝官,按新的阶官名称,是指正八品文官通直郎和武官修武郎以上。
宋哲宗时,“先是,宗室〔袒〕免,女听编民通婚,皆予官,民争市婚为官户”。杜纯说,“入赀得承务郎(从九品)以上,犹不为官户,盖嫌其逃赋役,困平民也。今遐僻贱人争以国姻自召,商较财〔币〕,仅同贸易”,“非以尊国,示民范也”,于是“朝廷始严其法” 。又“自保甲之法行,民以艺能入等,授班行 者即为官户,免役”,时“祥符县至一乡止有一户可差”,后鲜于侁“乞保甲授班行人依进纳官例,候改转升朝官,方免户下色役”,也得到宋廷批准。 后“绍圣免役条”规定:“系宗室及〔内〕命妇亲,并义勇、保甲授官,或取妻,以阵亡之家恩泽授官,而系第一等人户,并同进纳法,见任小使臣、宣教郎以下,役钱并不免。” 自从八品文官宣教郎和武官从义郎(属小使臣)以下,即非朝官,成为自某些门径入仕者不算官户的界限。至于“取妻,以阵亡之家恩泽授官”者另有附加条件,即“系第一等人户”,若非第一等户,即不受以上界限的限制。
宋徽宗时,政和令又补充规定,“所有祗应有劳,进颂文理可采及特旨并非泛〔补〕官”者,也“并依进纳授官法,因军功、捕盗转至升朝官,非军功、捕盗人转至大夫以上,方许作官户” 。据此,则“非军功、捕盗人”须升官至正七品武翼大夫以上,才算官户。
北宋上述规定沿用到南宋 ,也被加了一些新的规定。宋高宗绍兴末期规定,“文学出身,遇赦授右迪功郎,注权入官,初任偶授破格差遣者”,“即不系正任合入差遣,其身后子孙不合理为官户” 。宋孝宗时,又规定“特奏名出身之人,如有偶授破格八品差遣,或循至八品上,须落权,注正官差遣,方始理为官户” 。
宋宁宗时的《庆元条法事类》卷7《监司巡历》、卷48《科敷》关于“品官之家”的注释如下:“身亡者有荫之家,若系宗室及内命妇亲授官,而转至升朝,及进纳或保甲授官,或第一等户以妻之家阵亡,遗表恩泽授官,并祗应有劳,进颂可采,及特旨与非泛补官,因军功、捕盗,而转至升朝,非军功、捕盗,而转至大夫,医官转至翰林医痊以上,仍曾经入额人者。” 此项规定大致是此前各项规定的综合和总结。翰林医痊为从七品,“入额人”应是指尚药局、太医局等的定编人员。
当然,上述规定能否严格执行,则是另一回事。宋徽宗时记载:“命官出身,各有条法。比年以来,吏职入仕或进纳并杂流之类补官人,往往攀援陈情,改换出身。” “改换出身”,无非是为改善本人在官????????????????场中的地位,以求享有某些本来无法得到的权益。在昏暗的政治形势下,“员既滥冗,名且紊杂” ,一批又一批渣滓,投机钻营,通过各种手段,包括“改换出身”,挤进了官户的行列。
宋朝规定,凡任宰相和执政,“例得奏奴隶补班行” 。北宋末,大宦官童贯“厮养仆圉官诸使者至数百辈” ,童贯镇压方腊,“受富民献遣,文臣曰‘上书可采’,武臣曰‘军前有劳’,并补官,仍许磨勘、封赠,为官户”,“凡四千七百人有奇” 。宠臣朱勔“驺仆亦至金紫” 。蔡京“即家为府,营进之徒举集其门,输货僮隶得美官”,“厮养官为横行” 。医官也十分冗滥,宋徽宗宣和时,方限定以三百五十人为定额,而“额外人免改正,但不许作官户” 。此类“妄作名目”的官户,到南宋初年,仍成为一大遗留问题,而须作专门的讨论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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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宋朝也放宽对进纳出身为官户的限制。南宋初,因军情紧急,财政困窘,曾“立价”出卖“空名官告”,“文臣迪功郎六千贯”,至“承直郎一万五千贯”,“武臣进义副尉七百贯”,至“敦武郎三万贯”,规定“不作进纳,理为官户”,“其告身止称某乡某人奉公体国,宜加奖录,特授某官,所有参部、注拟、资考、磨勘、改转、荫补、封叙之类,一切并依奏